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10-1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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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海元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949442599
地址:宜君县五里镇文兴村白窑科
法定代表人:薛玉芹
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猪场厂区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配套不彻底,部分粪便存放于猪舍东南角无“三防”措施的土坑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5号,
正文:
铜川海元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949442599
地址:宜君县五里镇文兴村白窑科
法定代表人:薛玉芹
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猪场厂区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配套不彻底,部分粪便存放于猪舍东南角无“三防”措施的土坑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