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08-06 11:01
作者:
阅读人次:人
分享
保存
打印
相万民:
地址:宜君县宜阳街道办善家河村
我分局于2021年7月25日对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相万民于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马曹的东方向水库边从事垂钓活动,现场有鱼竿1只,鱼护1个,相万民从事垂钓活动的地方位于西河水库管理站的东南方向,距管理站直线距离约500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4号,
正文:
相万民:
地址:宜君县宜阳街道办善家河村
我分局于2021年7月25日对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相万民于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马曹的东方向水库边从事垂钓活动,现场有鱼竿1只,鱼护1个,相万民从事垂钓活动的地方位于西河水库管理站的东南方向,距管理站直线距离约500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