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11-23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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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康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B24Y3299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井红娟
我局于2021年10月16日,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6日,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调节池下方排口的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有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污水管网,外排的污水眼观其内有杂质,南侧生产线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地面导流渠流至生产线西侧的蓄水池内,蓄水池水已满并溢流至西侧1米远的污水管网下水口内,通过污水管道进行排放;2021年10月28日22时12分夜间突击检查发现你公司因提升泵损坏,清洗葡萄皮产生的葡萄渣和废水溢流至厂区道路雨水管道,调节池上方和水解池上方有大量清洗葡萄水往外溢流,流入厂区道路雨水管道进行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16日、10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0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1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康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康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7、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康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吴建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2021年10月21日由陕西康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1月5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听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1年11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 ”第一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节和后果第一项:“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罚幅度为“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应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8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姜曦葵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7号,
正文:
陕西康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B24Y3299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井红娟
我局于2021年10月16日,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6日,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调节池下方排口的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有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污水管网,外排的污水眼观其内有杂质,南侧生产线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地面导流渠流至生产线西侧的蓄水池内,蓄水池水已满并溢流至西侧1米远的污水管网下水口内,通过污水管道进行排放;2021年10月28日22时12分夜间突击检查发现你公司因提升泵损坏,清洗葡萄皮产生的葡萄渣和废水溢流至厂区道路雨水管道,调节池上方和水解池上方有大量清洗葡萄水往外溢流,流入厂区道路雨水管道进行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16日、10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0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1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康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康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7、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康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吴建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2021年10月21日由陕西康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1月5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听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1年11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 ”第一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节和后果第一项:“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罚幅度为“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应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