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07-12 11:09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陕西天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40874C

地址:宜君县太安镇南塔村

法定代表人:王敏

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煤台未建设密闭式储煤大棚,露天堆放大量原煤未完全覆盖。2、你公司煤台未建设标准的车辆冲洗台。3、煤台下方平台场地未硬化,进出车辆时有扬尘产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8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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