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04-06 11:39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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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宜君县太安镇南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来洪

我分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北侧倾倒有约1500吨煤泥、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环评报告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同时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听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4月1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樊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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