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10-11 11:42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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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宜阳街道办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任云辉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1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隧道窑烟气配套双碱法脱硫除尘设施,使用片碱作为脱硫剂,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开机生产,烟囱正在排放污染物,但脱硫除尘设施未开机运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宜君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条第二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2021年9月24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8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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