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08-06 11:44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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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铜川市宜君县文化西路与宜阳北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冯宏斌

我分局于2021年7月20日晚十一时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华泰盛世-龙凤苑项目工地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7月27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8月3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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