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君市监处字〔2021〕35号)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1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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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10222640000506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棋盘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玉军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在2021年10月27日的监督抽检中,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销售的大头菜、粉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销售的粉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5009-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铝㎎/㎏,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3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头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9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宜君县棋盘小军肉肉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同批次大头菜18斤,粉条80斤。2021年11月24日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负责人张玉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当天该店负责人张玉军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资料。
案件事实:经查,该店在2021年9月17日从铜川市北关庞留军发货车上购买粉条130斤,进货价3.3元,销售价4元。大头菜2021年10月21日,从铜川印台福祥干货经销部发货车上购买76斤,大头菜进货价1元,销售价1.5元,截止2021年11月23日,粉条销售出50斤,还剩80斤,大头菜销售58斤,还剩18斤。2021年10月27日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检购买带走粉条了4斤,大头菜3斤。该店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有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负责人张玉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违法主体。
2、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二份,用于证明食品抽样及检验。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用于证明违法事实。
4、粉条和大头菜进货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进货来源(含进货时间),证明该店经营者索证索票齐全。
5、粉条和大头菜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以上证据均由该店负责张玉军来签字、按手印确认。
案件性质:行政案件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索证索票齐全,进货查验记录详细,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之规定,对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免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如实交代自己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没收不合格粉条和大头菜,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宜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1日
网络编辑:郭琦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君市监处字〔2021〕35号),
正文:
当事人: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10222640000506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棋盘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玉军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在2021年10月27日的监督抽检中,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销售的大头菜、粉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销售的粉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5009-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铝㎎/㎏,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3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头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9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宜君县棋盘小军肉肉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同批次大头菜18斤,粉条80斤。2021年11月24日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负责人张玉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当天该店负责人张玉军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资料。
案件事实:经查,该店在2021年9月17日从铜川市北关庞留军发货车上购买粉条130斤,进货价3.3元,销售价4元。大头菜2021年10月21日,从铜川印台福祥干货经销部发货车上购买76斤,大头菜进货价1元,销售价1.5元,截止2021年11月23日,粉条销售出50斤,还剩80斤,大头菜销售58斤,还剩18斤。2021年10月27日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检购买带走粉条了4斤,大头菜3斤。该店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有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负责人张玉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违法主体。
2、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二份,用于证明食品抽样及检验。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用于证明违法事实。
4、粉条和大头菜进货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进货来源(含进货时间),证明该店经营者索证索票齐全。
5、粉条和大头菜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以上证据均由该店负责张玉军来签字、按手印确认。
案件性质:行政案件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索证索票齐全,进货查验记录详细,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之规定,对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免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宜君县棋盘镇小军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如实交代自己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没收不合格粉条和大头菜,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宜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