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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2〕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2-06-28 09:54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PXJ6T4R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000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婷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的西延铁路XYZQ-6标段二工区3号拌和站厂区内积尘较厚,车辆经过时造成扬尘较大,大棚内上料口物料传输皮带未密闭,有一辆装载机进行上料作业时大棚内喷淋设施未启用,全自动高压微雾降尘造雾机电源未开启,电表显示为零,拌和站车辆冲洗台建设不规范,出入车辆未经冲洗直接上路,且车辆冲洗台未运行,无使用痕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4日、5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制作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5月5日、5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5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2022年5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长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5月6日由曾长平本人提供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赵梓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9、2022年5月6日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6标段项目经理部提供的关于赵梓豪的授权委托书。

10、2022年5月6日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西延铁路XYZQ-6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拌和站承包合同。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同时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听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处罚幅度8-14万元。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7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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