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2〕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2-06-01 09:09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孙建明煤场:

身份证号码:61022219711227****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太安镇马场村龙门沟组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

你煤场内露天堆放原煤,未采取全部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耀宁、刘龙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耀宁、刘龙波制作,证明该煤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龙波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孙建明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4月24日由本人提供,证明为孙建明煤场负责人身份);

5、台账记录(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龙波拍摄,证明收煤起止时间);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耀宁、刘龙波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煤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6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采取部分密闭设施,占地面积 100㎡以内的应处罚人民币1万~3万元。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