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宜君环责改字〔2022〕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09:21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孙建明煤场:

身份证号码:61022219711227****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太安镇马场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4月24日对你煤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煤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煤场内露天堆放原煤,未采取全部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耀宁、刘龙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耀宁、刘龙波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龙波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孙建明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4月24日由本人提供,证明该人为孙建明私人煤场负责人身份);

5、台账记录(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龙波拍摄,证明收煤起止时间);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耀宁、刘龙波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煤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2年5月7日前将露天堆放的原煤进行全部清理,在未完全清理前将原煤进行全部覆盖,禁止露天堆放,并将地磅拆除。

我局将对你煤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煤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煤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