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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2〕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2-10-12 11:01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709926206D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周延民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碱与生石灰露天堆放;取土场部分黄土裸露,未完全覆盖;大棚未完全密闭;上料口未进行湿法作业,厂区内道路未完全硬化,洗车台选址不合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6月22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6月22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6、2022年6月22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6月22日由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李建堂同志任职的通知(君强宏建材字〔2022〕2号),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关于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境问题停产整治的通知》君经贸发【2021】14号文件,证明该企业整改进度缓慢。

9、《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关于对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铜环宜发【2022】17号文件,证明该企业已经停产整治。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2年7月21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听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2年7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处罚幅度8-14万元。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姜曦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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