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宜君环责改字〔2022〕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2-05-3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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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PXJ6T4R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000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婷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的西延铁路XYZQ-6标段二工区3号拌和站厂区内积尘较厚,车辆经过时造成扬尘较大,大棚内上料口物料传输皮带未密闭,有一辆装载机进行上料作业时大棚内喷淋设施未启用,全自动高压微雾降尘造雾机电源未开启,电表显示为零,拌和站车辆冲洗台建设不规范,出入车辆未经冲洗直接上路,且车辆冲洗台未运行,无使用痕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4日、5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制作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5月5日、5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5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2022年5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长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5月6日由曾长平本人提供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赵梓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9、2022年5月6日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6标段项目经理部提供的关于赵梓豪的授权委托书。
10、2022年5月6日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西延铁路XYZQ-6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拌合站承包合同。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对你单位整个标段拌合站开展自查。加强拌合站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厂区保洁力度建立台账。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7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姜曦葵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宜君环责改字〔2022〕2号,
正文:
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PXJ6T4R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000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婷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的西延铁路XYZQ-6标段二工区3号拌和站厂区内积尘较厚,车辆经过时造成扬尘较大,大棚内上料口物料传输皮带未密闭,有一辆装载机进行上料作业时大棚内喷淋设施未启用,全自动高压微雾降尘造雾机电源未开启,电表显示为零,拌和站车辆冲洗台建设不规范,出入车辆未经冲洗直接上路,且车辆冲洗台未运行,无使用痕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4日、5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制作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5月5日、5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5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2022年5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长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5月6日由曾长平本人提供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赵梓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9、2022年5月6日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6标段项目经理部提供的关于赵梓豪的授权委托书。
10、2022年5月6日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西延铁路XYZQ-6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湖南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拌合站承包合同。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对你单位整个标段拌合站开展自查。加强拌合站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厂区保洁力度建立台账。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