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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宜君环责改字〔2023〕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3-01-10 11:44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7ABA50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太安镇焦坪村

法定代表人:马树政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太安镇焦坪村内建设土沙石、石材开采加工厂,厂区内建设的两座大棚分别为设备大棚与上料口大棚:上料口大棚约200㎡,设备大棚约1200㎡(包括大棚外围),设备大棚内有筛选、除尘、破碎设备并有上料口主传输皮带1条、筛分皮带4条。设备大棚西南侧4条筛分皮带出料口底部露天堆放有4堆物料,分别为石子与石沫,总占地面积约为200㎡,均未进行覆盖;上料口大棚东侧有挖机3辆、装载机1辆、洒水车1辆、绿色卡车1辆均未作业,现场有生产迹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1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陕西省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证明项目总投资额;

6、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陈启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2022年12月16日由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石子与石沫进行覆盖。3、加大场区道路清扫力度,降低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6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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