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3〕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3-01-2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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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22MA6X7ABA50
地址:宜君县太安镇焦坪村
法定代表人:马树政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太安镇焦坪村内建设土沙石、石材开采加工厂,厂区内建设的两座大棚分别为设备大棚与上料口大棚:上料口大棚约200㎡,设备大棚约1200㎡(包括大棚外围),设备大棚内有筛选、除尘、破碎设备并有上料口主传输皮带1条、筛分皮带4条。设备大棚西南侧4条筛分皮带出料口底部露天堆放有4堆物料,分别为石子与石沫,总占地面积约为200㎡,均未进行覆盖;上料口大棚东侧有挖机3辆、装载机1辆、洒水车1辆、绿色卡车1辆均未作业,现场有生产迹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1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陕西省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证明项目总投资额;
6、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陈启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2022年12月16日由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1月6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听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 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第二款:“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第五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罚幅度为“处项目总投资额的2.5%-3%”。应处总投资额350 · 85万元2 · 5%·3%的罚款,处以总投资额350.85万元2.5%的罚款,处罚人民币捌万柒仟柒佰壹拾貳元伍角(¥877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第二款:“占地面私100 ㎡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3-5万元”。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柒佰壹拾貳元伍角(¥ 117712.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3〕1号,
正文:
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22MA6X7ABA50
地址:宜君县太安镇焦坪村
法定代表人:马树政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太安镇焦坪村内建设土沙石、石材开采加工厂,厂区内建设的两座大棚分别为设备大棚与上料口大棚:上料口大棚约200㎡,设备大棚约1200㎡(包括大棚外围),设备大棚内有筛选、除尘、破碎设备并有上料口主传输皮带1条、筛分皮带4条。设备大棚西南侧4条筛分皮带出料口底部露天堆放有4堆物料,分别为石子与石沫,总占地面积约为200㎡,均未进行覆盖;上料口大棚东侧有挖机3辆、装载机1辆、洒水车1辆、绿色卡车1辆均未作业,现场有生产迹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1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陕西省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证明项目总投资额;
6、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陈启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2022年12月16日由宜君县超卓矿山采石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1月6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听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 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第二款:“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第五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罚幅度为“处项目总投资额的2.5%-3%”。应处总投资额350 · 85万元2 · 5%·3%的罚款,处以总投资额350.85万元2.5%的罚款,处罚人民币捌万柒仟柒佰壹拾貳元伍角(¥877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第二款:“占地面私100 ㎡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3-5万元”。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柒佰壹拾貳元伍角(¥ 117712.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