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宜君环责改字〔2023〕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3-03-06 14:52
作者:
阅读人次:人
分享
保存
打印
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FC1X33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谢传慧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建设西延铁路XYZQ-6标段建有4号拌合站一座,该拌合站位于宜君县彭镇王沟湾村,由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承包运营,该拌合站主要用于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6标段供应混凝土原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拌合站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有散煤约1吨,占地面积约为10㎡,散煤用途为厂区热水锅炉燃料,另有露天堆放砂石物料约有150余吨,占地面积为70㎡,长10m宽7m最高处约2m。堆放的砂石物料用于拌合站生产原料。堆放散煤、沙子、石子均无抑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制作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2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韩德福授权委托书。
5、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合同。
6、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吴杰授权委托书。
该单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将裸露的煤炭、沙子、石子清理至大棚内。2、在未清理完成前立即进行覆盖。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宜君环责改字〔2023〕2号,
正文:
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FC1X33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谢传慧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建设西延铁路XYZQ-6标段建有4号拌合站一座,该拌合站位于宜君县彭镇王沟湾村,由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承包运营,该拌合站主要用于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6标段供应混凝土原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拌合站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有散煤约1吨,占地面积约为10㎡,散煤用途为厂区热水锅炉燃料,另有露天堆放砂石物料约有150余吨,占地面积为70㎡,长10m宽7m最高处约2m。堆放的砂石物料用于拌合站生产原料。堆放散煤、沙子、石子均无抑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制作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2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韩德福授权委托书。
5、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合同。
6、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吴杰授权委托书。
该单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将裸露的煤炭、沙子、石子清理至大棚内。2、在未清理完成前立即进行覆盖。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