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3〕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3-03-2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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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FC1X33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谢传慧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建设西延铁路XYZQ-6标段建有4号拌合站一座,该拌合站位于宜君县彭镇王沟湾村,由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承包运营,该拌合站主要用于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6标段供应混凝土原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拌合站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有散煤约1吨,占地面积约为10㎡,散煤用途为厂区热水锅炉燃料,另有露天堆放砂石物料约有150余吨,占地面积为70㎡,长10m宽7m最高处约2m。堆放的砂石物料用于拌合站生产原料。堆放散煤、沙子、石子均无抑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制作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2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韩德福授权委托书。
5、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合同。
6、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吴杰授权委托书。
你单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基准中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类第二十六条:“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 100m以内的处罚幅度1-3万元”。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1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3〕2号,
正文:
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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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谢传慧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建设西延铁路XYZQ-6标段建有4号拌合站一座,该拌合站位于宜君县彭镇王沟湾村,由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承包运营,该拌合站主要用于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6标段供应混凝土原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拌合站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有散煤约1吨,占地面积约为10㎡,散煤用途为厂区热水锅炉燃料,另有露天堆放砂石物料约有150余吨,占地面积为70㎡,长10m宽7m最高处约2m。堆放的砂石物料用于拌合站生产原料。堆放散煤、沙子、石子均无抑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制作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2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韩德福授权委托书。
5、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合同。
6、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湖北鼎顺宏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吴杰授权委托书。
你单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基准中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类第二十六条:“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 100m以内的处罚幅度1-3万元”。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