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宜君环责改字〔2022〕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2-07-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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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B2529U4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云梦乡崾岘村5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
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宜君县南斗村建设养猪场,检查时现场有一辆水泥罐车正在向水泥储存箱卸水泥,在卸水泥进过程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水泥储存箱箱顶有大量粉尘外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场内东侧水泥、石子等物料未进行覆盖,露天堆放,面积约150平方米,易产生扬尘,厂区道路未硬化,洒水不及时,扬尘较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7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7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6、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伟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7月6日由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三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易产生扬尘的污染物进行覆盖。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宜君环责改字〔2022〕5号,
正文:
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B2529U4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云梦乡崾岘村5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
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宜君县南斗村建设养猪场,检查时现场有一辆水泥罐车正在向水泥储存箱卸水泥,在卸水泥进过程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水泥储存箱箱顶有大量粉尘外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场内东侧水泥、石子等物料未进行覆盖,露天堆放,面积约150平方米,易产生扬尘,厂区道路未硬化,洒水不及时,扬尘较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7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7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6、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伟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7月6日由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三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易产生扬尘的污染物进行覆盖。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