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2〕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2-08-05 10:58
作者:
阅读人次:人
分享
保存
打印
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B2529U4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云梦乡崾岘村5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
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执法人员:冯郭虎(执法证号:B0512194770C)杨志峰(执法证号:B0512194771C)对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有辆水泥罐车正在卸水泥,在卸水泥过程中有粉尘外排,场内物料未覆盖,厂区道路洒水不及时,扬尘较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7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7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6、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伟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7月6日由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7月21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听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2年7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设施的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2〕5号,
正文:
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B2529U4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云梦乡崾岘村5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
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执法人员:冯郭虎(执法证号:B0512194770C)杨志峰(执法证号:B0512194771C)对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有辆水泥罐车正在卸水泥,在卸水泥过程中有粉尘外排,场内物料未覆盖,厂区道路洒水不及时,扬尘较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7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7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6、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伟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2年7月6日由铜川市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7月21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听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2年7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设施的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