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3〕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11:36
作者: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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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709926206D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周延民
2023年4月1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西安帮扶工作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4日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大气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但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西安帮扶工作组反馈问题清单《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调取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证明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3、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4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6、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7、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8、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9、2020年6月30日文件《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砖瓦和陶瓷企业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通知》(铜环通字〔2020〕165号),证明国家要求安装大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合法性;
10、2022年8月4日文件《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关于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通知》(铜环宜发〔2022〕24号),证明我局要求该单位安装大气在线监测设施。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中违法行为第8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幅度:10-20万元。
2023年4月12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听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3〕3号,
正文:
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709926206D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周延民
2023年4月1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西安帮扶工作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4日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大气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但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西安帮扶工作组反馈问题清单《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调取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证明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3、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4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6、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7、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8、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9、2020年6月30日文件《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砖瓦和陶瓷企业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通知》(铜环通字〔2020〕165号),证明国家要求安装大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合法性;
10、2022年8月4日文件《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关于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通知》(铜环宜发〔2022〕24号),证明我局要求该单位安装大气在线监测设施。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类,中违法行为第8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幅度:10-20万元。
2023年4月12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听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