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3〕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9
作者: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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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BGD46U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49号四号综合办公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许优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7日、8月9日、8月10日,8月16日、8月23日、9月18日针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反馈环境问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受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开展汽油储存罐油气回收装置的非甲烷总烃项目进行监测,提供的(智领监(气)字〔2023〕第0374号)5月份监测报告,(智领监(气)字〔2023〕第0544号)6月份监测报告,(智领监(气)字〔2023〕第0615号)7月份监测报告,三份原始记录监测总时长分别为30分钟、40分钟、40分钟,三份监测报告的监测人员实际出入厂监测总时长分别为11分钟、18分钟、12分钟,三份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显示三次采样时间与其厂内视频监控中实际监测时间均不否。5月份和7月份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检测人为1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7日、8月10日、8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8月7日、8月9日、8月10日、8月16日8月23日、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0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8月7日、8月10日、8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13份,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许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2023年8月9日、8月23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上岗证,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甲烷总烃(智领监(气)字〔2023〕第0374号)5月份监测报告,(智领监(气)字〔2023〕第0544号)6月份监测报告,(智领监(气)字〔2023〕第0615号)7月份监测报告,证明该企业提供的有组织废气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8、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汽油储存罐油气回收装置的非甲烷总烃项目进行监测,监测服务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止;
9、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汇款电子回单,证明违法所得;
10、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汇兑来账凭证,证明违法所得;
11、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资质文件;
1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证明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1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证明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1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证明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15、《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证明伪造监测时间和签名;
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证明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基准中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第四十二项,违法所得金额为不足5万元,处罚幅度为处违法所得1倍。
2023年9月21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我单位于2023年9月22日送达,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樊晓琪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宜君环罚〔2023〕5号,
正文:
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BGD46U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49号四号综合办公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许优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7日、8月9日、8月10日,8月16日、8月23日、9月18日针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反馈环境问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受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开展汽油储存罐油气回收装置的非甲烷总烃项目进行监测,提供的(智领监(气)字〔2023〕第0374号)5月份监测报告,(智领监(气)字〔2023〕第0544号)6月份监测报告,(智领监(气)字〔2023〕第0615号)7月份监测报告,三份原始记录监测总时长分别为30分钟、40分钟、40分钟,三份监测报告的监测人员实际出入厂监测总时长分别为11分钟、18分钟、12分钟,三份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显示三次采样时间与其厂内视频监控中实际监测时间均不否。5月份和7月份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检测人为1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7日、8月10日、8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8月7日、8月9日、8月10日、8月16日8月23日、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0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8月7日、8月10日、8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13份,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许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2023年8月9日、8月23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上岗证,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甲烷总烃(智领监(气)字〔2023〕第0374号)5月份监测报告,(智领监(气)字〔2023〕第0544号)6月份监测报告,(智领监(气)字〔2023〕第0615号)7月份监测报告,证明该企业提供的有组织废气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8、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汽油储存罐油气回收装置的非甲烷总烃项目进行监测,监测服务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止;
9、陕西铭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汇款电子回单,证明违法所得;
10、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汇兑来账凭证,证明违法所得;
11、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资质文件;
1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证明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1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证明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1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证明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15、《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证明伪造监测时间和签名;
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证明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基准中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第四十二项,违法所得金额为不足5万元,处罚幅度为处违法所得1倍。
2023年9月21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我单位于2023年9月22日送达,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