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3〕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17:24 作者:樊佳琪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21284G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以北,未央路以西经发大厦A座108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召侠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19日、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建宜君县武家河(杨河段)山洪沟治理项目一标段,一标段河道内有一辆挖掘机在未采取导流方式泄水的前提下在河道内作业,挖掘机作业时将河道内水体搅动,导致河道内水体目测浑浊发黄,发黄河水绵延至河道下游约3公里,该公司在河道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未采取任何应急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6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6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禹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证明该单位为宜君县武家河(杨河段)山洪沟治理项目一标段承建单位。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一)水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第二十五项,违法事实为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水体污染的,处罚幅度为6-10万元。

2023年7月10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听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我单位于2023年7月10日送达,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零柒拾陆元整(¥75076.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1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炎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