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宜君环责改字〔2023〕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3-09-18 11:02
作者: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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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XAER2G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1188号企业孵化中心B72
法定代表人:方旭洋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高铁XYZQ-5标段2、3号斜井弃渣场场内建有临时固定式碎石筛分设备2套,碎石筛分设备生产出的石子、石粉总占地面积约为70㎡,且未进行完全覆盖,易产生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5标段项目经理部与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地材加工合同(碎石、机制砂)》,及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5、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该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炎坤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宜君环责改字〔2023〕7号,
正文:
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XAER2G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1188号企业孵化中心B72
法定代表人:方旭洋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高铁XYZQ-5标段2、3号斜井弃渣场场内建有临时固定式碎石筛分设备2套,碎石筛分设备生产出的石子、石粉总占地面积约为70㎡,且未进行完全覆盖,易产生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5标段项目经理部与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地材加工合同(碎石、机制砂)》,及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5、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该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