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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3〕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11:10 作者:樊佳琪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XAER2G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1188号企业孵化中心B72

法定代表人:方旭洋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高铁XYZQ-5标段2、3号斜井弃渣场场内建有临时固定式碎石筛分设备2套,碎石筛分设备生产出的石子、石粉总占地面积约为70㎡,且均未采取相关抑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违法主体,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5标段项目经理部与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地材加工合同(碎石、机制砂)》,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5、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西安博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基准中,(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类第二十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不足1个月处2-8万元”。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为督促你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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