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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3〕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09:23 作者:樊佳琪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CKQRMD9K

地址: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宜阳北街37号副23号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刚

2023年9月1日、9月4日、9月7日、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宜君县恒洁生活垃圾处理厂6号排水井为垃圾填埋场库区地下水的导排口,6号排水井管道处连接有1根白色消防水带,白色消防水带连接至管道北侧约1米处的水坑内,土坑采用塑料布进行防渗,水坑长约7米、宽约2米、深2米,存水深约1米,眼观水质浑浊发黑,6号地下水排水井每天排出浑浊发黑水体约15方(约15吨),用水泵抽取浑浊发黑水体至渗滤液处理站的浓水池内,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综合利用。随后该单位针对库区防渗膜破裂问题与山东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防渗膜完整性检测合同,对库区防渗膜进行全面检测。同时,该单位积极对接我局针对环境问题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调取宜君县恒洁生活垃圾处理厂8月第1周检测报告电子版(环检2023-0801号)采样日期2023年8月1日、8月第2周检测报告电子版(环检2023-0802号)采样日期2023年8月9日、8月第3周检测报告电子版(环检2023-0803号)采样日期2023年8月16日,3份报告采样日期相隔15日且3份报告内6号排水井多项数据均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标准限值,其中8月第2周检测报告电子版(环检2023-0802号)报告内6号排水井氨氮数值超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最高,氨氮数值为42.3mg/L,排污许可证内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8mg/L,超标4.2875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3年9月1日、9月4日、9月7日、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9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3年9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调取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调取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分公司王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调取政府采购合同,证明违法主体;

7、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市容环卫所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8、2023年9月4日调取宜君县恒洁生活垃圾处理厂8月第1周检测报告电子版(环检2023-0801号)、8月第2周检测报告电子版(环检2023-0802号)、8月第3周检测报告电子版(环检2023-0803号),证明地下水污染情况;

9、2023年9月10日调取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分公司关于恒洁生活垃圾处理厂环保问题情况说明,证明该单位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11月29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听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3年11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水污染防治类 ”第6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日排放量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3倍以上”;处罚幅度为:“处60 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应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主动消除违法问题并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下,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的规定,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应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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