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4〕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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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滑康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43483N
地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顺兴路99号长安创新科技产业园10203室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显示监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23日,实际在2024年3月22日前往该矿进行过监测,但监测时间不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4年5月24日、28日、30日,2024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2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5月24日,6月4日、5日现场检查照片、微信截图19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确认违法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联系情况;
4、2024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2024年5月31日玉华宫收费站调取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4日车辆陕UX361B出入记录,证明监测时间;
5、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采样证明违法主体;
6、2024年5月24日调取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锅炉房《检修记录》、用气记录,证明2024年3月22日开展监测,锅炉达不到工况要求;
7、2024年5月24日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门房出入登记记录,证明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2024年3月23日未前往该矿监测;
8、2024年5月24日调取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出具的监测报告重光明宸监测报告【2024】第03213号及原始记录;证明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9、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滑康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10、2024年5月24日调取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与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证明处罚金额;
11、《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证明未按照规范开展监测;
12、《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证明企业开展自行性监测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39项、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违法所得金额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处罚幅度 处违法所得2倍。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伍拾元整(¥84150.00元);
2、处罚: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伍拾元整(¥84150.00元)。
3、共计处罚: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叁佰元整(¥168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4〕3号,
正文: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滑康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43483N
地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顺兴路99号长安创新科技产业园10203室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显示监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23日,实际在2024年3月22日前往该矿进行过监测,但监测时间不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4年5月24日、28日、30日,2024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2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5月24日,6月4日、5日现场检查照片、微信截图19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确认违法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联系情况;
4、2024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2024年5月31日玉华宫收费站调取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4日车辆陕UX361B出入记录,证明监测时间;
5、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采样证明违法主体;
6、2024年5月24日调取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锅炉房《检修记录》、用气记录,证明2024年3月22日开展监测,锅炉达不到工况要求;
7、2024年5月24日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门房出入登记记录,证明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2024年3月23日未前往该矿监测;
8、2024年5月24日调取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出具的监测报告重光明宸监测报告【2024】第03213号及原始记录;证明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9、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滑康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10、2024年5月24日调取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与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证明处罚金额;
11、《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证明未按照规范开展监测;
12、《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证明企业开展自行性监测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39项、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违法所得金额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处罚幅度 处违法所得2倍。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伍拾元整(¥84150.00元);
2、处罚: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伍拾元整(¥84150.00元)。
3、共计处罚: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叁佰元整(¥168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