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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4〕 2 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12 11:03 阅读人次:255人 保存 打印

当事人名称/姓名: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来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7C5B0X

地址/住址:铜川市宜君县太安镇南塔村

我厅(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建1条年产60万吨跳汰洗选煤生产线。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22日,调取《合同及技术文件》1份,证明该公司2022年与临沂永顺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由临沂永顺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并安装60万吨跳汰生产线设备,调试及售后等服务工作,新建1条年产60万吨跳汰选煤生产线合同总金额为8760000元。调取《鸿运祥二期工程量2022年汇总量》1份,证明该生产线密闭大棚、场地硬化等工程设施由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自行建设,汇总表显示工程费用及人工费用总金额为1337650.705元。经询问该单位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来洪,计划在新建生产线下料口建设一座5000平方米钢架结构密闭大棚,预计投资1100000元,该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总投资额)为11197650.705元。证明新扩建项目总投资额;

3.2024年6月13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4.2024年6月13日,调取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5.调取下料口建设密闭大棚计划证明1份。证明该单位计划在新建生产线下料口建设一座5000平方米钢架结构密闭大棚,预计投资1100000元;

6.2024年5月22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7.2024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吨跳汰选煤生产线项目属于“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煤炭洗选配煤;...”行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证明该单位新扩建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4日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陕B宜君环罚告〔2024〕 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 报告表项目 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类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生产或使用的处罚幅度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的规定。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

2. 罚款人民币167964.76元(壹拾陆万柒仟玖佰陆拾肆元柒角陆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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