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字〔2024〕 5 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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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铜川云祥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清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8DU59F
地址/住址:铜川市宜君县云梦乡南斗村居委277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位于铜川市宜君县云梦乡南斗村南斗组建有育肥猪养殖厂一座,并在位于该养殖场猪舍东南侧配套建设有一口容积为1800立方米的氧化塘,该氧化塘内设置有一台抽水泵,该水泵连接有两根水管,且水管末端均伸向氧化塘东南侧土沟。经我局执法人员对氧化塘东侧土沟排查发现,此处土沟崖壁下方处挖掘有一处容积大约为900立方米的土质粪坑,该土质粪坑自西向东挖掘有一条深约1米,宽约0.8米,长度约300米土渠,该土渠末端延伸至粪坑东侧玉米农田内,土沟内粪坑、土渠内皆存有粪渣,且均未进行任何防渗漏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调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证明当事公司消纳地位置、面积;
5、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云祥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云祥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7、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云祥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当事公司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污去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1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情形分类第二类:已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但运行不稳定,经采取临时或应急收集、或贮存或利用、处置措施后,仍对环境影响,影响较轻,养殖规模:常年存栏生猪/羊/肉牛/奶牛/蛋鸡/肉鸡分别在 1000 头/3000 头/200 头/100 头/30000 羽/60000 羽以上,不足 3000 头/9000 头/600头/300 头/90000 羽/180000 羽,处罚幅度为:5-6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1)立即停止向土沟内的粪水排放行为;(2)对崖壁下方粪坑、土渠内的粪渣进行清理;
2. 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字〔2024〕 5 号,
正文:
当事人名称/姓名:铜川云祥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清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8DU59F
地址/住址:铜川市宜君县云梦乡南斗村居委277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位于铜川市宜君县云梦乡南斗村南斗组建有育肥猪养殖厂一座,并在位于该养殖场猪舍东南侧配套建设有一口容积为1800立方米的氧化塘,该氧化塘内设置有一台抽水泵,该水泵连接有两根水管,且水管末端均伸向氧化塘东南侧土沟。经我局执法人员对氧化塘东侧土沟排查发现,此处土沟崖壁下方处挖掘有一处容积大约为900立方米的土质粪坑,该土质粪坑自西向东挖掘有一条深约1米,宽约0.8米,长度约300米土渠,该土渠末端延伸至粪坑东侧玉米农田内,土沟内粪坑、土渠内皆存有粪渣,且均未进行任何防渗漏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调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证明当事公司消纳地位置、面积;
5、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云祥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云祥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7、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云祥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当事公司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污去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1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情形分类第二类:已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但运行不稳定,经采取临时或应急收集、或贮存或利用、处置措施后,仍对环境影响,影响较轻,养殖规模:常年存栏生猪/羊/肉牛/奶牛/蛋鸡/肉鸡分别在 1000 头/3000 头/200 头/100 头/30000 羽/60000 羽以上,不足 3000 头/9000 头/600头/300 头/90000 羽/180000 羽,处罚幅度为:5-6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1)立即停止向土沟内的粪水排放行为;(2)对崖壁下方粪坑、土渠内的粪渣进行清理;
2. 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