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 环罚〔 2024 〕 1 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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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B24KUL81
地址/住址:宜君县云梦乡南斗村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负责铜川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项目。2、你公司在处理氧化塘粪水的过程中,由于消纳地饱和利用水泵通过软管将粪水直接排放至核桃林下方荒沟内,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污造成环境污染 。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铜川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双方证明责权关系;
6、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 环罚〔 2024 〕 1 号,
正文:
当事人名称/姓名: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B24KUL81
地址/住址:宜君县云梦乡南斗村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负责铜川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项目。2、你公司在处理氧化塘粪水的过程中,由于消纳地饱和利用水泵通过软管将粪水直接排放至核桃林下方荒沟内,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污造成环境污染 。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铜川要先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双方证明责权关系;
6、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