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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4〕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4-11-28 16:26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当事人名称/姓名:严军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严军锋 

    地址/住址:铜川市宜君县哭泉镇杨家寨村前河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西延高铁宜君5标段2/3号斜井弃渣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私人装载机正在平整场地,陕西经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对装载机进行了监测,机械型号:LG855D,发动机型号为WD10G210E24,额定功率为154(KW),2024年10月21日陕西经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经纬检字(2024)第ZFD0024号,显示检验结果:检验参数为光吸收系数(m-1),最后三次测量第1次(m-1)为1.69;第2次(m-1)为1.65;第3次(m-1)为2.01;监测结果(m-1)为1.78;标准限值(m-1)为0.50;判定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4年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微信截图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监测机构现场监测情况;

4、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严军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5、2024年10月21日调取严军锋私人装载机发动机号码,证明违法主体;

6、2024年10月21日陕西经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经纬检字(2024)第ZFD0042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证明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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