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4-12-13 16:10
作者:薛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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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陕发〔2023〕4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划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铜环函〔2024〕82号),县政府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规范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本次禁燃区划定范围
划定禁燃区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具体包括东至花溪谷景区(包含教场村、城关四组),西至西园小区(包含气象站片区、花园路片区、西环路片区、城关一组、城关二组、城关三组),南至南山峁隧道,北至阳湾十字路口的建成区。
范围主要变化在由前期北至210国道与宜阳北街交汇处扩展到阳湾十字路口的建成区,南至210国道与宜阳南街交汇处扩展到南山峁隧道,东至南山公园东端扩展到花溪谷景区东门,西至西园小区;禁燃区总面积由之前的4.15平方公里增加至5平方公里。
四、禁燃区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一律不准使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已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个月内完成拆除任务。
(二)禁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住宅区、餐饮门店、商户等均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对现存的高污染燃料进行限期清理。企事业单位及家属院,高污染燃料的清理工作由所在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三)禁燃区调整工作是大气污染治理一项重点任务,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在禁燃区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煤行为。
五、管理职责
宜阳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散户居民存煤的清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负责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餐饮门店、商户存煤的清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持续深入做好散煤治理工作,不断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对未划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可采用洁净煤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兜底,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散煤监管联动协查机制,依法取缔城区及周边非法煤炭销售市场;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严把审批关,禁燃区范围内禁止审批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县公安局负责在城区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禁止运煤车辆进入市区;燃气、电力等单位负责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满足市民供应需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限制区的通告)》(君政发〔2018〕22号)中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宜君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宜君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正文: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陕发〔2023〕4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划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铜环函〔2024〕82号),县政府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规范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本次禁燃区划定范围
划定禁燃区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具体包括东至花溪谷景区(包含教场村、城关四组),西至西园小区(包含气象站片区、花园路片区、西环路片区、城关一组、城关二组、城关三组),南至南山峁隧道,北至阳湾十字路口的建成区。
范围主要变化在由前期北至210国道与宜阳北街交汇处扩展到阳湾十字路口的建成区,南至210国道与宜阳南街交汇处扩展到南山峁隧道,东至南山公园东端扩展到花溪谷景区东门,西至西园小区;禁燃区总面积由之前的4.15平方公里增加至5平方公里。
四、禁燃区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一律不准使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已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个月内完成拆除任务。
(二)禁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住宅区、餐饮门店、商户等均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对现存的高污染燃料进行限期清理。企事业单位及家属院,高污染燃料的清理工作由所在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三)禁燃区调整工作是大气污染治理一项重点任务,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在禁燃区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煤行为。
五、管理职责
宜阳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散户居民存煤的清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负责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餐饮门店、商户存煤的清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持续深入做好散煤治理工作,不断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对未划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可采用洁净煤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兜底,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散煤监管联动协查机制,依法取缔城区及周边非法煤炭销售市场;县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严把审批关,禁燃区范围内禁止审批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县公安局负责在城区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禁止运煤车辆进入市区;燃气、电力等单位负责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满足市民供应需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限制区的通告)》(君政发〔2018〕22号)中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宜君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