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4〕 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4-10-2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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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会利
地址/住址: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2号西安国际人才大厦A座12层1206室
接省委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局于 2024年8月11日对陕西交控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宜君服务区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私设暗管向西河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河道排放污水。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2日、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具体情况;
3.2024年8月12日,调取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陕西交控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宜君服务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4.2024年8月12日,调取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5.2024年8月12日,调取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交控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宜君服务区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区后勤业务采购合同;
6.2024年8月12日,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张会利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7.2024年8月15日,《监测报告》1份,证明该服务区生活污水排放;
8.2024年8月15日,调取《宜君县西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证明该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属于环境敏感区;
9.现场照片19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10.2024年9月2日,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整改情况和申请减免文件,证明自由裁量情况。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 2024年 10月21 日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4年10月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项“水污染防治类,第七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的方式在环境敏感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般排污单位日排放量不足10吨的处罚幅度30-40万元”的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标题:陕B宜君环罚〔2024〕 6号,
正文: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会利
地址/住址: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2号西安国际人才大厦A座12层1206室
接省委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局于 2024年8月11日对陕西交控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宜君服务区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私设暗管向西河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河道排放污水。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2日、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具体情况;
3.2024年8月12日,调取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陕西交控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宜君服务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4.2024年8月12日,调取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5.2024年8月12日,调取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交控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宜君服务区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区后勤业务采购合同;
6.2024年8月12日,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张会利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7.2024年8月15日,《监测报告》1份,证明该服务区生活污水排放;
8.2024年8月15日,调取《宜君县西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证明该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属于环境敏感区;
9.现场照片19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10.2024年9月2日,陕西巨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整改情况和申请减免文件,证明自由裁量情况。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 2024年 10月21 日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4年10月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项“水污染防治类,第七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的方式在环境敏感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般排污单位日排放量不足10吨的处罚幅度30-40万元”的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