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5〕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5-08-0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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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民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000110104513E(20-8)
地址/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在宜君县彭镇西洼村杜村组进行西延铁路XYZQ-6标段建设工作,该企业出示有《新建铁路西安至延安线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中要求企业在隧道进出口建设沉淀、过滤、隔油池等处理设施,企业实际在武家塬隧道出口建有水泥制三级沉淀池1座,武家塬隧道产生的山体渗水及清洗隧道废水,沿隧道出口西侧排水渠流至隧道出口100米处水泥质的三级沉淀池,经沉淀池排放废水沿土质简易水渠排至50米处东侧农用地,沿农用地修建土质简易水渠500米,废水直接排入清河河道内,排放废水水质颜色为黄褐色泥浆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铁路西安至延安线环境影响报告书共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4、2025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卫俊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5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8、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韩正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第6项:“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影响类型为污染影响类,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项目,实施了一部分措施,环境影响较小;处罚幅度为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上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整(¥205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标题:陕B宜君环罚〔2025〕5号,
正文:
当事人名称/姓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民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000110104513E(20-8)
地址/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在宜君县彭镇西洼村杜村组进行西延铁路XYZQ-6标段建设工作,该企业出示有《新建铁路西安至延安线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中要求企业在隧道进出口建设沉淀、过滤、隔油池等处理设施,企业实际在武家塬隧道出口建有水泥制三级沉淀池1座,武家塬隧道产生的山体渗水及清洗隧道废水,沿隧道出口西侧排水渠流至隧道出口100米处水泥质的三级沉淀池,经沉淀池排放废水沿土质简易水渠排至50米处东侧农用地,沿农用地修建土质简易水渠500米,废水直接排入清河河道内,排放废水水质颜色为黄褐色泥浆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铁路西安至延安线环境影响报告书共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4、2025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卫俊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5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8、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调取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韩正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第6项:“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影响类型为污染影响类,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项目,实施了一部分措施,环境影响较小;处罚幅度为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上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整(¥205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