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字〔2025〕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15 09:45
作者:李涛
阅读人次:人
分享
保存
打印
当事人名称: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路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7C5B0X
地址/住址:宜君县太安镇南塔村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扩建生产线北侧沟内露天堆放大量煤泥;山沟北侧平台露天堆放大量煤泥;山沟南侧露天堆放原煤、煤泥4堆。且未采取任何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9日、3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5年2月20日责令改正文书;
3、2025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5年3月7日航拍及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吕路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7、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李新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环保负责人的合法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5年3月7日由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委托李新强全权处理此项事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25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 500㎡以上的”;处罚幅度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炎坤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标题:陕B宜君环罚字〔2025〕1号,
正文:
当事人名称: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路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7C5B0X
地址/住址:宜君县太安镇南塔村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扩建生产线北侧沟内露天堆放大量煤泥;山沟北侧平台露天堆放大量煤泥;山沟南侧露天堆放原煤、煤泥4堆。且未采取任何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9日、3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5年2月20日责令改正文书;
3、2025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5年3月7日航拍及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吕路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7、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李新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环保负责人的合法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5年3月7日由宜君县鸿运祥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委托李新强全权处理此项事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25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 500㎡以上的”;处罚幅度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