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5〕 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5-09-05 15:25
作者:强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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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张春丽
地址/住址:宜君县彭镇东湖村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承包经营的宜君县彭镇东湖村经济联合社(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在承包经营该养猪场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4日、5日《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5年6月4日、10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6月4日、5日、10日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彭镇东湖村经济联合社营业执照,证明检查对象;
5、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彭镇东湖村经济联合社与张春丽签订的《猪场租赁合同》,证明违法主体;
6、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张春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7、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董入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8、2025年8月6日, 你个人提供的整改情况和《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请减免文件,证明自由裁量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 7月31 日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5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核实,通过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六项“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个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樊晓琪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标题:陕B宜君环罚〔2025〕 6号,
正文:
当事人名称/姓名:张春丽
地址/住址:宜君县彭镇东湖村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承包经营的宜君县彭镇东湖村经济联合社(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在承包经营该养猪场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4日、5日《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5年6月4日、10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6月4日、5日、10日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彭镇东湖村经济联合社营业执照,证明检查对象;
5、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彭镇东湖村经济联合社与张春丽签订的《猪场租赁合同》,证明违法主体;
6、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张春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7、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董入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8、2025年8月6日, 你个人提供的整改情况和《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请减免文件,证明自由裁量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 7月31 日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5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核实,通过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六项“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个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