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字〔2025〕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5-10-1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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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陕西灯火阑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根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87ED69
地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太安镇焦坪村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法治中国网反映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位于宜君县太安镇马坊村沟门组,唐韵庄园北侧土路向上约200米,废弃养殖大棚后侧露天堆放煤渣。未采取全部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5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7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万根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5、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灯火阑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25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以下的”;处罚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标题:陕B宜君环罚字〔2025〕3号,
正文:
当事人名称:陕西灯火阑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根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87ED69
地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太安镇焦坪村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法治中国网反映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位于宜君县太安镇马坊村沟门组,唐韵庄园北侧土路向上约200米,废弃养殖大棚后侧露天堆放煤渣。未采取全部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5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7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万根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5、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灯火阑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25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以下的”;处罚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