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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5〕 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5-10-24 11:31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当事人名称/姓名:梧州市林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柱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450406099081348U(1-1)

地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广场路19号  

我局于2025 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5年8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8月18日、19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梧州市林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检查对象;

5、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梧州市林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证明违法主体;

6、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冯学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7、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宋柱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 2025年10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环境敏感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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