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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5〕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5-10-15 11:23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当事人名称: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乐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5933148213

地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棋盘镇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同时未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7日、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计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违法行为和事实情况;

2、2025年6月18日、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共计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6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1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6、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现场负责人夏建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现场负责人的合法身份;

7、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该企业《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8、2025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取得《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周边固废监测报告》(陕环监字〔2025〕第042 号),证明该企业露天堆存固体废物的性质及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第10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固体废物类别: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5000吨以上的,处罚幅度为:50-60万元。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第10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固体废物类别: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量:1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的,处罚幅度为80-9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单位于 2025年7月22日签收,并于2025年7月2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符合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郭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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