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18 年 3月 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我局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宜君县不动产登记大厅
单位:平方米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性质 |
不动 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途 |
1 |
赵选民 |
批准 拨用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五里镇寨子村四组 |
266.67 |
117.58 |
住宅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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