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声明
(2022)017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不动产权利人马新民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权利人声明作废,并向我局提出补发申请。相关权利人若有异议,必须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宜君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宜君县宜阳中街电信营业厅二楼)书面提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权属证书类型 |
证书编码 |
马新民 |
马塬畔一组 |
林权证 |
00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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