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声明 (2023)002号

来源:宜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02-07 10:07 作者:梁小艳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不动产权利人张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权利人声明作废,并向我局提出补发申请。相关权利人若有异议,必须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宜君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宜君县宜阳中街电信营业厅二楼)书面提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宜君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

2023年2月7日

网络编辑:王丽丽 信息审核:姜曦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