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宜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15 10:23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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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1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2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3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1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2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23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24

地役权首次登记 …………………………………………………………………………………25

地役权变更登记 …………………………………………………………………………………26

地役权转移登记 …………………………………………………………………………………27

地役权注销登记 …………………………………………………………………………………28

抵押权首次登记 …………………………………………………………………………………29

抵押权变更登记 …………………………………………………………………………………30

抵押权转移登记 …………………………………………………………………………………31

抵押权注销登记 …………………………………………………………………………………32

预告登记的设立 …………………………………………………………………………………33

预告登记的变更 …………………………………………………………………………………34

预告登记的转移 …………………………………………………………………………………35

预告登记的注销 …………………………………………………………………………………36

依申请更正登记 …………………………………………………………………………………37

依职权更正登记 …………………………………………………………………………………38

异议登记 …………………………………………………………………………………………39

注销异议登记 ……………………………………………………………………………………40

查封登记 …………………………………………………………………………………………41

注销查封登记 ……………………………………………………………………………………42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在办理时限内。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名称变更材料;

(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合同;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3)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1)划拨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划拨决定书;

(2)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

(3)以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3、土地出让金票据、完税凭证;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

(2)土地坐落变化的变更证明材料;

(3)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文件;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利期限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测量报告。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合同或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

(2)死亡证明和遗嘱(属于遗嘱形式);

(3)死亡证明材料和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4)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

(5)合并或分立协议;

(6)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8)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

4、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

(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1)划拨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划拨决定书;

(2)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

(3)以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 、不动产权属证书;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材料;

(2)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属于划拨、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土地界址、面积、用途、期限变更情形的提交;

(4)出让或国家租赁补充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出让、国家租赁土地界址、面积、用途、期限变更情形的提交;

(5)出让合同或国家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或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根据具体类型选择提交;

(6)住建(房管)部门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房屋性质变更情形的提交;

(7)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属于分割、合并不动产情形的提交。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合同或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或集资建房合同;

(2)死亡证明和遗嘱(属于遗嘱形式);

(3)死亡证明材料和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4)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

(5)合并或分立协议;

(6)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7)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8)结婚证;

(9) 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

(10)划拨、调拨、移交的,提交有权部门决定书。

4、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材料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必要材料。

三、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和户口簿(原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用地文件或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在办理时限内。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和户口簿(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和户口簿(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还应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及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

(2)因继承取得的,死亡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因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

4、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其他必要材料。

(2)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在办理时限内。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变更材料;

(2)土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土地或房屋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的证明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因企业破产的,还应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或房屋灭失的,提交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提交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等批准文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属集体土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申请或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在办理时限内。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3)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森林/林木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6)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7)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8)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

(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个2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证书;

3、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转让合同经发包方见证签章的可不提交);

(2)因继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受让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4)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提交户籍变更证明;

(4)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5)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证明材料;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7)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8)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提交森林、林木灭失的证明文件。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3、地役权合同;

4、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测绘报告等;

(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

(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地役权转移合同。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5)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5、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

(1)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3)以不动产设立跨境抵押担保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抵押物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担保数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4)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

4、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原件);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人等当事人申请注销的,提交证明抵押权已灭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3、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和户口簿(原件);

2、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3、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和户口簿(原件);

2、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3、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且与二代身份证信息一致)和户口簿(原件);

2、主债权转让的合同;

3、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注销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义务人申请注销的,提交经公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签署的债权消灭文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3、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前款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是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公证机构等出具的自认原公证文书等原始登记资料确有错误且予以更正的证明;

3、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与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文件和送达凭证;

3、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结。依法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在办理时限内。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异议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3、证明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注销异议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 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申请仲裁、且未申请政府调处的证明材料,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证明材料;

3、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查封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通知书。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注销查封登记

一、办理流程

综合受理→登簿发证

二、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结。

业务咨询电话:

0919-5283318

网络编辑:王丽丽 信息审核:杨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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