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声明 (2025)004号
来源:宜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17 14:14
作者:梁小艳
阅读人次:人
分享
保存
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宜君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
2025年 3 月 17 日
网络编辑:王丽丽
信息审核:杨炎坤
标题:宜君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声明 (2025)004号,
正文: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宜君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
2025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