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来源: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02 16:31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原文链接:关于宜君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依据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管体系,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宜君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乡镇、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36个单位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宜君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审议稿),现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

《宜君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审议稿)内容共分八部分三十四条:

(一)总则。《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适用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范畴及经营方式。

(二)管理体制。《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方法和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的管理职责以及经营收益归属。

(三)租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的原则、方式和程序。

(四)经营性国有资产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互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两种国有资产互转的条件、方法,以及何种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

(五)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维修、重建程序,以及租赁经营需符合安全规范。

(六)资产处置和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主要明确了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法和原则,以及收益的有关政策规定。

(七)监督与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

(八)附则。《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在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下,可参照的文件,及主要负责解释单位。

网络编辑:杨炎坤 信息审核:杨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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