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 公开编制说明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2-10 08:57
作者: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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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责
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高检院、省院、市院的检察工作方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实施办法,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职能,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开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做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市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负责县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做好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检察宣传工作,做好县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及检察信息工作,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十六次党代会、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紧紧围绕追赶超越战略目标,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气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狠抓司法办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努力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与此同时,全面完成植树造林、精准扶贫等中心工作任务。
三、单位基本情况
我院属副县级建制行政单位,经费管理方式为财政全额预算,固定资产645.63万元,共有行政编制27人,实有人数24人,其中副县级领导1名,正科级领导9名,副科级领导3名,科员9名,工勤2名,共设6科(政工科、民行科、公诉科、监所科、控申科、预防科)、2局(反贪局、渎检局)、2室(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1组(纪检监察组)。
四、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部门总体收支情况。
1、收入情况。
2017年我院总收入预算为311.0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17.69万元,公用支出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3.87万元,专项支出1.5万元。)较上年减少16.2万元,因厉行节约压缩支出,行政运行经费减少。
2、支出情况。
2017年我院总支出预算为311.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9.56万元(应为人员支出217.6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3.87万元,公用支出48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和经费保障的正常运转。项目支出1.5万元,主要用于预防职务联席会议费。
(二)部门“三公”及会议费、培训费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我院“三公”经费预算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共计9.5万元,其中“三公”经费预算4.5万元,较2016年下降1.5万元,下降25%。“三公”经费预算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我院无公务用车,现有车辆均为执法执勤办案用车),公务接待费4.5万元,减少25%。(三公公务接待费主要是接待上级机关领导来访、考察、检查工作或经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降低原因是严格贯彻执行八项规定。)
(三)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项目支出1.5万元,同比上年持平,具体项目为:会议费项目支出1.5万元,主要是预防职务联席会议费。
(四)其他事项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8万元,用于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支出。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宜君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2017年无政府采购预算。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网络编辑:财政局
信息审核:仇思婕
标题:铜川市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 公开编制说明,
正文:
一、部门主要职责
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高检院、省院、市院的检察工作方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实施办法,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职能,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开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做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市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负责县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做好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检察宣传工作,做好县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及检察信息工作,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十六次党代会、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紧紧围绕追赶超越战略目标,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气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狠抓司法办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努力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与此同时,全面完成植树造林、精准扶贫等中心工作任务。
三、单位基本情况
我院属副县级建制行政单位,经费管理方式为财政全额预算,固定资产645.63万元,共有行政编制27人,实有人数24人,其中副县级领导1名,正科级领导9名,副科级领导3名,科员9名,工勤2名,共设6科(政工科、民行科、公诉科、监所科、控申科、预防科)、2局(反贪局、渎检局)、2室(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1组(纪检监察组)。
四、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部门总体收支情况。
1、收入情况。
2017年我院总收入预算为311.0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17.69万元,公用支出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3.87万元,专项支出1.5万元。)较上年减少16.2万元,因厉行节约压缩支出,行政运行经费减少。
2、支出情况。
2017年我院总支出预算为311.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9.56万元(应为人员支出217.6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3.87万元,公用支出48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和经费保障的正常运转。项目支出1.5万元,主要用于预防职务联席会议费。
(二)部门“三公”及会议费、培训费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我院“三公”经费预算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共计9.5万元,其中“三公”经费预算4.5万元,较2016年下降1.5万元,下降25%。“三公”经费预算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我院无公务用车,现有车辆均为执法执勤办案用车),公务接待费4.5万元,减少25%。(三公公务接待费主要是接待上级机关领导来访、考察、检查工作或经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降低原因是严格贯彻执行八项规定。)
(三)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项目支出1.5万元,同比上年持平,具体项目为:会议费项目支出1.5万元,主要是预防职务联席会议费。
(四)其他事项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8万元,用于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支出。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宜君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2017年无政府采购预算。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