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困难户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指南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3-11 09:36 作者:住建局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一、申报对象

宜君县所有城镇住房困难户(低保户、低收入户)家庭。

二、需提供的资料及申报条件

(一)新增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对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宜君县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表;

1、宜君县住房保障资格入户调查表(社区或居委填写);

4、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5、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所属乡镇)提供的的收入证明;

6、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7、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条件

1、家庭成员为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我县内的城镇居民;

2、月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发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计算);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下;

4、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低保户500元/月,低收入户人均750元/月)。

三、申报、审核程序

新增申报工作采取社区(居委)、乡镇、县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办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住房保障对象自查

新增申报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照自查是否符合住房保障资格,并提供个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证明。

(二)社区(居委)核查

社区(居委)根据新增申报人员提供的资料,对照相关政策进行入户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社区公示(公示期5天),同时,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初审

新增申报人员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社区(居委)提交的核查结果后,依照相关政策对新增申报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以文件形式上报县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

(四)县住房保障中心复审

县住房保障中心在接到乡镇初审结果后,将对30%的申报户进行复审。同时,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将复审结果在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7日。

联系电话:8172158

网络编辑:住建局 信息审核: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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