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宜君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4-19 15:40 作者:寇张倩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四好农村路创建步伐,确保四好农村路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指我县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分类养护、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贯彻国家及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巩固农村路网建设成果,方便群众出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五条 县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条块结合、以县为主、乡镇配合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县交通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依照省、市计划,编制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及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2.承担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县乡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检查、验收、评定,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3.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及路产路权保护,指导村级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4.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不断引进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路养护水平。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下设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由主管农村公路的副镇长(主任)兼任。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所的主要职责是:

1.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的行业管理,明确镇路政监管员;

2.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及其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3.配合做好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村级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村落实护路员。

4.拟定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并负责村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贯彻“建养并重、分级管理、健全制、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指导方针。坚持“全面养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投标养护、分项管理、群专结合”的原则,确保长期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使农村公路逐步建成高标准文明路。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根据公路路面结构和等级不同,行车密度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实行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集中处治与责任到人,专业养护与其它形式结合。

1.县级公路实行路基,路面养护专业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面向社会,试点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管理。大中修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日常养护按照市场化运行机制进行,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机械化养公司进行养护。

2.乡级公路日常养护根据路况实际划分成若干个养护标段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也可在公路沿线招聘养路专业户,进行分段承包,县乡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采取招投标的办法,面向社会择优选用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3.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由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村委会落实护路人员,责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

第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要在上年度12月前确定,做到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1.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县交通局审批。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审核,报县交通局批准。

2.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实行分级编报,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村级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编制计划统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报县交通局审核,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计划批准后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

3.交通量较大的县乡公路或运煤专线、旅游公路,由县交通局根据路况实际,做出周期性改建计划,统筹桥梁检测、超龄油路改造、文明路段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公开制度和(同时)生产计划有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安全、(同时)布置工作有安全生产要求、(同时)检查工作有安全生产项目、(同时)评比方案有安全生产条款、(同时)总结报告有安全生产内容的安全“五同时”原则。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周期性建设工程、水毁修复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县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以县乡两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市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及取水用地等由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解决。公路养护人员在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划定的区域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费。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依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我县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应立即动员和组织沿线群众迅速抢修、恢复交通。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交通局主管全县路政监督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任务;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本辖区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指导。

第十八条 县道建筑红线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乡道建筑红线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红线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3米。

第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设计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2.设置棚屋、修车、洗车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3.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它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4.打场、晒粮、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5.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6.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7.擅自设置路障;

8.毁坏树木、损坏公路路面;

9.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10.建造临时、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美化按“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由县交通部门结合林业部门规划,组织安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程按公路工程绿化标准进行设计,公路绿化的树种,花草采取乔灌结合、针叶阔叶结合,花卉绿草结合,实行立体栽植。

第二十二条 行道树应栽植在公路两侧边沟外,急弯内侧桥头、平交道口,不得栽植乔木,保证行车视线良好。

第二十三条 村公路的绿化美化,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各乡镇动员沿线村民,按绿化标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行道树按照“谁栽谁管”原则管理,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更新砍伐时,要经县交通和林业部门批准并完成更新补栽任务。对毁坏公路花草树木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养护工程费(含安全费用)和日常养护费(含安全费用)、培训及安全设施费。养护工程费(含安全费用)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来补助;日常养护费(含安全费用)主要由市、县财政从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收入中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除上级补助外,县公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乡公路不足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村公路不足部分由乡村两级按“一事一议”的政策自行解决。日常养护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有条件的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增加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为了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县财政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公路水毁抢修预备金,以备急需。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养护资金按县“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方案审定标准执行,县财政局确保资金足额到位。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要高度负责,严禁转借、挪用。县审计局每年对上一年度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寇张倩 信息审核:石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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