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督员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来源:宜君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9-06-09 11:40
作者:许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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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健全管护机制,有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缺位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督员,是指按推选程序确定的,专门从事农村饮水水质安全监督的人员。水质安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推选程序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督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各村村民、村两委民主推荐、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审定和聘任,县水务局备案”的程序进行推选。原则村干部不得担任水质安全监督员。水质安全监督员兼职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水质安全监督工作可由村监委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参加水质安全监督员竞聘推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及村“两委”的管理。
(二)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不经常外出的人员。
(三)热爱集体,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口碑好。
(四)乡镇自定的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督员的职责:
(一)自觉学习水法规、供水设施及净化消毒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管理、水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对供水水源地、水工构筑物、供水设备、输配水管网、阀井等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保护;对有可能危害水源地,输供水管道、侵占管道及设施安全的乱挖、乱钻、乱建等行为,或对供水水质安全存在隐患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警告和制止,并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
(三)服从领导,积极配合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与水事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监督水费收支、提取维修资金、专账管理、定期公示等工作。
(五)加强水质消毒净化设备监督检查,对无消毒净化设备的工程(含分散供水工程),按规范及时投放消毒药剂,保障水质。
(六)督促分散供水工程使用人,加强工程保护。
(七)负责做好巡查记录、消毒净化记录、维修记录、水质化验报告单归存等工作,规范档案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应以本辖区为单位,建立水质监督员日常管理考核等制度,强化管理,保证水质监督员的履职尽责。
第七条 除县水务局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外,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水质监督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水质监督员自觉学习有关水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供水设施或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水事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八条 为了充分调动水质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监督员报酬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工作机制。县财政将各村水质监督员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所在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根据考核结果,兑付水质监督员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意见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李静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宜君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督员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健全管护机制,有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缺位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督员,是指按推选程序确定的,专门从事农村饮水水质安全监督的人员。水质安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推选程序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督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各村村民、村两委民主推荐、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审定和聘任,县水务局备案”的程序进行推选。原则村干部不得担任水质安全监督员。水质安全监督员兼职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水质安全监督工作可由村监委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参加水质安全监督员竞聘推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及村“两委”的管理。
(二)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不经常外出的人员。
(三)热爱集体,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口碑好。
(四)乡镇自定的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督员的职责:
(一)自觉学习水法规、供水设施及净化消毒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管理、水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对供水水源地、水工构筑物、供水设备、输配水管网、阀井等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保护;对有可能危害水源地,输供水管道、侵占管道及设施安全的乱挖、乱钻、乱建等行为,或对供水水质安全存在隐患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警告和制止,并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
(三)服从领导,积极配合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与水事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监督水费收支、提取维修资金、专账管理、定期公示等工作。
(五)加强水质消毒净化设备监督检查,对无消毒净化设备的工程(含分散供水工程),按规范及时投放消毒药剂,保障水质。
(六)督促分散供水工程使用人,加强工程保护。
(七)负责做好巡查记录、消毒净化记录、维修记录、水质化验报告单归存等工作,规范档案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应以本辖区为单位,建立水质监督员日常管理考核等制度,强化管理,保证水质监督员的履职尽责。
第七条 除县水务局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外,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水质监督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水质监督员自觉学习有关水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供水设施或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水事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八条 为了充分调动水质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监督员报酬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工作机制。县财政将各村水质监督员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所在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根据考核结果,兑付水质监督员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意见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