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沿线用地管理的意见决策草案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9-02 16:47
作者:严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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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县域内公路沿线用地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路沿线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城乡建设,进一步加强公路沿线用地管理,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效能,充分保障行车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公路沿线用地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行车环境、人居环境、投资环境。
二、重点区域
宜君境内高速公路及连接线,国、省、县重要道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外一定范围内,严格控制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设。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执行山区标准: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确需顺延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进行,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公路穿越城、镇、村建设规划区,除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外,均按照城镇村建设规划相关要求,严格管理。
三、工作职责
(一)审批管理机制
发改部门要严把公路沿线建设项目审批关,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或审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公路沿线土地用途进行管制,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审查及执法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项目施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规划和公路线位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公路途经区域的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处理好公路安全畅通和服务沿线经济发展的关系,尽量避免公路穿越集中连片建筑,防止出现公路街道化现象,对公路沿线两侧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和拆除;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联合执法及安全保障工作,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沿线建设项目环评和跟踪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公路沿线的商业门店、农贸市场、货物集散地等营业手续监管;各乡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负责做好镇村规划制订和实施,重点对辖区范围内公路沿线做好规划,对道路两侧建设要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二)日常管理机制
(1)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街道办做好公路沿线建设项目及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公路沿线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
(2)各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街道办应对各自辖区内公路沿线用地进行排查,建立档案,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公路沿线违法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如有违法建设问题,要及时上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执法拆除。
(3)在公路沿线进行违法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架空或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究机制
(1)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规批准在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由批准单位撒销审批手续,清理在建、已建建筑,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公路沿线两侧用地管理的工作力度,对不重视、不配合、不落实有关要求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查处。
网络编辑:王丽丽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沿线用地管理的意见决策草案,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县域内公路沿线用地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路沿线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城乡建设,进一步加强公路沿线用地管理,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效能,充分保障行车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公路沿线用地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行车环境、人居环境、投资环境。
二、重点区域
宜君境内高速公路及连接线,国、省、县重要道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外一定范围内,严格控制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设。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执行山区标准: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确需顺延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进行,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公路穿越城、镇、村建设规划区,除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外,均按照城镇村建设规划相关要求,严格管理。
三、工作职责
(一)审批管理机制
发改部门要严把公路沿线建设项目审批关,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或审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公路沿线土地用途进行管制,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审查及执法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项目施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规划和公路线位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公路途经区域的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处理好公路安全畅通和服务沿线经济发展的关系,尽量避免公路穿越集中连片建筑,防止出现公路街道化现象,对公路沿线两侧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和拆除;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联合执法及安全保障工作,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沿线建设项目环评和跟踪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公路沿线的商业门店、农贸市场、货物集散地等营业手续监管;各乡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负责做好镇村规划制订和实施,重点对辖区范围内公路沿线做好规划,对道路两侧建设要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二)日常管理机制
(1)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街道办做好公路沿线建设项目及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公路沿线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
(2)各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街道办应对各自辖区内公路沿线用地进行排查,建立档案,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公路沿线违法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如有违法建设问题,要及时上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执法拆除。
(3)在公路沿线进行违法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架空或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究机制
(1)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规批准在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由批准单位撒销审批手续,清理在建、已建建筑,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公路沿线两侧用地管理的工作力度,对不重视、不配合、不落实有关要求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