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君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草案

来源:宜君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2019-08-06 08:45 作者:县卫健局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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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4.2应急反应措施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后期评估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宜君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包含我县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设区市。

(4)霍乱在1个设区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设区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结合我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县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我县境外可能影响我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市、省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宜君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因素要及时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宜君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宜君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1宜君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全县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健局、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宜君分局、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局、县红十字会、宜君武装部、武警宜君中队、各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照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故的查处,做好现场监督和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会同县卫健局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报道,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惑释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

县网信办:收集、跟踪县域内舆情,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调处置;负责互联网关于公共卫生方面的舆情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教科体局:组织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社会安全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及殡葬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组织运输企业在县卫健局及相关专业机构指导下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野生动物的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经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对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市场监管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群众的应急转移;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做好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市生态环境宜君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装部:组织指挥预备役、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协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2宜君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宜君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成员由县卫健局、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宜君分局、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装部、武警宜君中队、各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办法、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技术指导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县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设在县120急救中心,负责全县应急救护指挥和技术支持工作。

2.4.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卫生监督所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卫健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卫健局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卫健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健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健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健局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事件处理结束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健局。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健局接到区域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高速路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行政区划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局会同县融媒体中心、县委宣传部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办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卫健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督导检查: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2.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督导检查:县卫健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6)业务培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开展健康教育: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Ⅲ级)的应急响应

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县卫健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县、乡(镇)及街道的网络系统,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县级急救指挥机构设在县人民医院,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由县120急救中心,各乡镇卫生院组成急救网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任务。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传染病救治中心设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病区),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及转诊工作。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6.1.3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4 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健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卫生应急队伍

县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县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15人左右。

县健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县人民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县级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 演练

县健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县健局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县健局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目录,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县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健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或过期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争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县级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快速拨款程序并及时拨付。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同级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及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4政策保障

县健局和县司法局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配套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和规章体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短信、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经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

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地)、区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报告机构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生监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与症状监测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进行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毒有害物质等。

在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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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田艳艳 信息审核: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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